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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席鋒宇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8日下午經表決,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
  我國和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以下簡稱阿富汗)是傳統友好鄰邦。自1955年建交以來,兩國關係發展總體順利。兩國於2006年建立全面合作伙伴關係,並於2012年升級為戰略合作伙伴關係。為進一步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阿方多次向我方建議締結中阿引渡條約。我方與阿方在反恐等領域有現實的刑事司法合作需求。2013年9月27日,兩國簽署了這一條約。
  條約除序言和約尾外,共22條,主要內容包括:引渡義務,可引渡的犯罪,拒絕引渡的理由,國民不引渡原則,聯繫途徑,引渡請求及所需文件,臨時羈押,移交被引渡人,重新引渡、暫緩引渡和臨時引渡,特別規則,移交財物,費用的承擔,爭議的解決,條約生效、修訂和終止的程序等。
  條約內容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司法實踐,符合我國利益和實際需要。條約的批准和生效,有利於加強中阿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有利於促進兩國友好合作關係的進一步發展。
  外交部部長王毅介紹談判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有三方面。一是,關於締約的名義。我方建議以兩國國家名義締約,阿方建議以政府名義締約。我方認為,引渡條約直接關係到國家司法主權,其生效須經立法機關批准,其執行不僅涉及政府部門,還涉及司法機關,應以國家名義締結。我國引渡法規定,中國與外國間的引渡條約應以國家名義締結。我國迄今對外締結的36項引渡條約均以國家名義締結。經做工作,阿方接受了我方建議。
  二是,關於引渡義務問題。我方草案第一條規定:“雙方有義務根據本條約的規定,應對方請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內發現的被另一方通緝的人員,以便對其進行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阿方建議刪除“在一方境內發現的被另一方通緝”的表述。我方指出,在引渡合作中,被請求引渡人在被請求方境內是前提條件,請求國對該人通緝是國際上開展引渡合作的通常做法。經解釋,阿方接受了我方草案。
  三是,關於引渡請求及所附文件的語言問題。提出引渡請求一般應附被請求國文字的譯文。考慮到阿富汗官方語言為達利文和普什圖文,我國國內這兩種語言翻譯稀缺,我方建議在草案第七條第三款中增加英文作為請求書及所附文件的語言之一。阿方接受了我方草案。
  (原標題:明確條約締結是以國家名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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