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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記者李翀 通訊員趙金貴報道)王佳買來商鋪,原承租戶李冰卻不願搬離,6月14日,王佳將李冰起訴至烏魯木齊新市區人民法院,法院判決李冰立即騰出商鋪並賠償王佳商鋪在被占期間的損失12萬元。
  2013年11月,王佳購買了胡君位於烏魯木齊市蘇州路廣匯美居物流園的一個商鋪,付清奉後,胡君協助王佳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
  隨後,王佳發現原承租戶李冰仍在繼續使用該商鋪從事經營活動,經多次催促搬離無果,王佳將李冰訴至法院。
  法庭上,李冰辯稱,他與原商鋪所有人胡君存在租賃關係,租賃期限截止到2014年12月。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李冰和胡君簽訂《聯合經營協議》,約定胡君提供其廣匯美居物流園的商鋪給李冰使用,期限為2012年12月13日至2013年12月12日,李冰向胡君支付租金20萬元。期滿後,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李冰通過銀行向胡君卡中打入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間的租金22萬元。法院另查明,2013年11月,王佳與胡君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並支付328萬元購得該商鋪。現李冰使用該商鋪從事經營活動,屬侵占他人財產,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我國法律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本案中,李冰和胡君簽訂的《聯合經營協議》有效期截止時間為2013年12月12日。之後,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但存在事實的不定期租賃合同關係,雙方可以隨時解除該不定期租賃關係。現王佳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提出要求解除該不定期房屋租賃關係和李冰搬離房屋的請求。  (原標題:烏魯木齊:不定期租賃合同 房主可隨時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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